河北科技学院考试考务管理办法

时间:2016年12月08日点击:

河北科技学院考试考务管理办法

(校教字﹝2016﹞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检查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加强我校考试工作规范化管理,创建良好的学风、教风、校风环境,严肃考风、考纪,创造公平竞争的考试氛围,保证良好的考试秩序,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本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我校学生考试考务管理办法。

第二章  考试的准备

第二条  各学院在考试开始前一周,要对各班学生进行考风考纪的宣传教育,学习《河北科技学院考试考务管理办法》和《考场规则》,增强学生的考试自律意识,杜绝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

第三条  任课教师应依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按照教学进程规定的时间完成教学任务。在考前复习过程中,任课教师要认真进行辅导、答疑,但不得作任何变相漏题的提示。

第四条  各年级的相同课程,考前应召开考务会议,统一考试内容、重点、要求等。统一命题,统一时间进行考试。

第五条  后勤部门在考试前应认真检查每个考场的桌凳、电源、灯光、通风及暖气设备等情况,使其良好运行。各学生班按日常卫生管理所属区域打扫各考场卫生,要求黑板洁净、桌兜无杂物,地面清洁,并保持到考试结束,为学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第三章  学生参加考核的资格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已注册修读课程的考核。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认真填写《学生平时成绩册》。在课程结束时,任课教师应根据学生作业完成及出勤等情况,按《河北科技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对学生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进行审查。如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任课教师认定报学生所在学院备案并公告,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一)凡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的

(二)凡有作业、实验的课程,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超过学期总量的1/3(或上交作业未达到该课程规定的最低限)的

第七条  学生因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考核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缓考申请,并附缓考原因证明,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可以不参加本次考核,事后补办手续无效(急病除外)。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八条  凡纳入培养计划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核。必修课程的考试一般在考试周进行,必修课程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余课程随教学进度结课时考核,课程考核时间由各学院自行安排,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可按开卷、闭卷或开闭卷结合方式进行,考查可以提交论文、学习过程表现、口试、面试、报告、实验操作、设计作品等方式进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课程设计、教学实习、生产实习等环节,一般采用评阅或答辩方式考核。

课程考核方式必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核,主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课程考核方式应于开课初向学生公布。

第十条  笔试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口试(不含外语口语课)、答辩考试时间,每人10-15分钟(含准备时间)。艺术类或操作课程的考核时间由教研室根据教学大纲要求自行安排。

第五章  考试命题

第十一条  各门课程考试命题由教研室成立命题小组完成,命题组负责人应为非任课教师,由教研室主任指定。

第十二条  命题教师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认真研究命题的范围、重点和难点,提高命题的科学性。试题内容应包括课程的主要内容,反课程的本要求,重检查学生对本课程所学的知识本理能的理解与掌握情况,时要通过综合性试题,考查学生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做到命题的难度、广度和份量适宜,应使大部分考生在考试时间够完成。试卷的措词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使用规范文字。同一份试卷中不应当出现有重复的内容。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3年内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

第十三条  采取笔试方式考核的课程,命题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水平AB 两套试卷,要求AB 卷题、题量及分,试卷和题目难度内容不同,并出相的评分准和案。

第十四条  命题应当遵循“教、考的原则。要求教考分离的课程(如校管课及部分院管课),已有试题库的,教研室指定教师从试题库抽取或组编试题,从题库中调用的试题不得少于60%。凡教学大要求相、学分相、教学安排一的课程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标准,集体评分。

第十五条  命题教师不得以复习、答疑等名义泄露考题内容,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试题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命题教师认真填写《河北科技学院考试试题命题审查表》。

(二)各门课程的A、B卷试题须同时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并在《考试试题命题审查表》中试题审核人栏目中签字。

(三)A、B两套试题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由教研室主任选一套使用,另一套作为备用,并须在《考试试题命题审查表》中试卷选定批准人一栏中写明使用的卷别并签字。

(四)《考试试题命题审查表》一式两份,经教研室、学院两级审批后,一份留学院存档,一份在考试前两周将试卷印刷时交教务处(教务处负责查验《考试试题命题审查表》,并存档,无此审查表的试卷不得印刷)。

第六章  考试的组织

第十七条  命题组必须建立完善的试题登记手续。考试题送交时必须严格登记、签收,做好保密工作。印刷试卷时,须有人监印,印刷人员不得保留样卷、废卷。

第十八条  试题从命题、审定、印刷到保管,全过程均须专人管理,严格保密。如有漏题等问题发生,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各课程考试的考场,由教务处组织安排,每个考场必须安排两名或两名以上监考人员。

第二十条  考试期间,由教务处和学生处等共同组成巡回检查组。每天通报考试组织工作、考场秩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穿着整洁、端庄,提前30分钟到考场,做好考试有关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考试正式开始前,监考人员应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清查桌面、抽屉,发现有与本门课程有关的内容或非考试用品应及时清理。  

第二十三条  考生进入考场后,指导考生按规定就座,督促考生将书包、书籍、笔记本以及有关物品放在讲台两侧,核查考生应带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和准考证等)。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在考前5分钟当众拆封试题,清点试题份数,发现问题及时与考务办公室联系。考试开始时,监考人员应督促学生在试卷规定位置上写清专业、年级、姓名、学号,并将学生所写的各项内容与证件核对。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使用手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中途长时间离开考场,不得坐下监考。除试卷有印刷方面的问题外,监考人员不回答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提问。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学生掌握时间,考试结束时,要求考生按时交卷,并清点所交试卷份数,按要求整理好试卷,送考务办公室后进行装订。    

 

第八章  课程考核的违规、违纪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课程考核过程中发生的违纪、作弊等行为,按《河北科技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教师的违规处理须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河北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办理。

第九章  试卷批阅、成绩评定、登记与报送

第二十九条  考试课程的阅卷评分工作由开课教研室组织。多班课程一般应采取集体分题,流水作业法评分。

第三十条  评分应根据命题时确定的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严格打分,不得随意加减分,做到给分准确,公正合理。

第三十一条  阅卷评分具体要求如下:

(一)理论课的评阅要求:

1.判断题、选择题和填空题等类题型,在每小题题首给出得分(正分或零分);并在该大题题首指定位置给出大题题首分。

2.名词解释、辨析题、简答题、论述题、计算题、综合应用题等类题型,根据评分标准按给分点给正分;大题下有小题的须在小题题首给出小题题首分,并在大题题首指定位置给出大题题首分。

3.试卷评阅完成后,应将各大题题首分誊写至卷首指定位置处,计算总分后书写在指定位置。

4.在试卷评阅中不出现负分,在指定的分数栏之外不得使用任何符号及标示。

5.评阅试卷时应采用红色笔进行评阅,并务必保持试卷的高度整洁。

6.因判卷、总分错误等原因需对试卷改判时,应由原评阅人进行修改并在修改处签全名或盖蓝色校对章。

7.评卷时,阅卷教师应当在每一份试卷上签全名。

(二)课程论文、报告的评阅要求:

论文、报告评阅时,按照“优、良、中、及格、不及格”5个等级或者按百分制在论文、报告末尾给出成绩,书写评语并签评阅教师全名。

第三十二条  阅卷教师须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阅卷和登分工作,并将成绩单与《河北科技学院课程成绩分析与教学总结》、空白试卷(A、B各一)、试卷参考答案(A、B)、考核审批表一起送交开课学院(部)存档,开课学院(部)于3日内将成绩单一份送到教务处。

第三十三条  成绩一经评定,一般不得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要改动成绩者,应由原评卷教师填写《河北科技学院成绩更正单》,经开课学院(部)审查并报教务处同意后方可改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对本人考试成绩有疑义,可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开课学院(部)申请查阅试卷,填写《河北科技学院复查试卷申请表》,经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同意后,由教务处试卷库管理人员和教学秘书负责,共同去试卷存档处复查试卷,学生不得亲自查阅试卷。两周后,不再受理复查试卷的申请。

确需修改的,填写《河北科技学院成绩修改审批表》,由教学副院长(副主任)签字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教务处不定期对课程阅卷情况(包括评分标准)要进行抽查,以利于改善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试和平时成绩相结合,平时成绩占该课程的成绩比重,由任课教师根据该门课程性质及教学环节确定,教研室主任审核,并于开学初向学生公布。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部应及时审核《学生成绩册》,对不及格、旷考以及考试违规等情况用红笔在成绩栏内填写相应的分数或记为无效。注明“作弊”或“旷考”等字样。

对于缓考学生在相应成绩栏内注明“缓考”字样。

第三十八条  《学生成绩册》中的成绩不能随意改动或有改动的痕迹,如果改动,必须经评卷老师签名并加盖公章,方可有效,否则不予承认。 

第三十九条  试卷评阅结束一周后,学生的试卷由评卷教师送学院、部封存。试卷保存到学生毕业离校两年之后方可销毁。

第四十条  评卷结束后,除教务处组织试卷检查或按规定程序对试卷复查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抽查、更改。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通报全校,并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二条  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培训进修学生的考试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