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教学是高等教育教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为了建立正常的实践教学秩序,实现实践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的目的。培养学生从事实际工作所必须的操作技能;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专业工作的能力。
第二条 实践教学的范围。实践教学涵盖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等。
第三条 实践教学的任务。使学生掌握实践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方法,加强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为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提高学生就业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四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发展建设。要根据学院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专业培养目标,制定、落实校内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发展规划,确保各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
第二章 实践教学的组织
第六条 全院实践教学管理由教务处在院长和教学副院长领导下统一负责,按照实践教学计划的总体要求,科学安排,分工协作,逐级实施。
第七条 实践教学的组织、管理以及实施由教务处会同各系共同完成。各系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实践教学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实践教学工作职责
1.制订全院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
2.组织教学部门研究制定实践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审核全院的实践教学实施计划。
4.指导、监督实践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实施。
5.加强实践教学改革方向的指导及进行实践教学改革的立项审查。
6.开展实践教学检查和评估。
7.为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提供服务。
第九条 工作职责
1.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分别构建以人才培养目标为核心、素质和能力培养为宗旨的实践教学体系。明确各专业实践教学所应达到的目标,将任务分解到各教学环节。
2.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制订实践教学大纲。
3.按照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师编写相应的实验、实习、实训指导书(作业指导书),制订各专业实训环节的实施细则。
4.负责组织实施实践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具体教学任务。为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各系有监督、指导各执行环节具体实施执行情况的责任和义务。
5.根据专业培养方向,完善、建设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实验实训室),巩固、建立一批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6.根据实践教学需要,建立一批稳定的具有合理的学历、职称及年龄结构的实践教学教师队伍,保障实践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 实践教学的过程管理
第十条 实践教学的过程管理是保障实践教学质量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将其纳入每学期工作计划。过程管理由学院进行具体实施,教务处负责督促和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的全过程管理
1.所有实践教学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学院制订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
2.实践教学大纲是进行实践教学纲领性文件,应根据课程的基本要求和教学计划制定,须经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共同审批。
3.编写符合实践教学大纲要求的实验、实习、实训指导书,须经学院和教务处共同审批。
4.学院按专业教学计划和实践教学大纲要求配备指导教师,教务处审批后下达实践教学任务书。
5.由专业教研室或实践教学指导教师提出的实验、实训授课计划或实习计划,须经学院和教务处共同审批。
6.由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部门准备实践教学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材料及相应的计算机软件,保障实践教学的各项准备工作适时到位。
7.教师指导学生进行实际操作,学生根据技能训练情况填写实验、实训、实习报告,进行自我评价。
8.指导教师对学生实践教学成果予以评价,给出评定成绩。
9.指导教师进行实践教学工作总结,向学院提交实践教学相关资料、教学成果和工作总结。
10.各学院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实践教学相关资料,做好资料、成绩和教学成果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11.每学期结束前各学院进行本部门的实践教学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过程管理的具体要求
1.实践教学的考试(考核)按学院考试管理规定及技能考核标准组织命题和成绩评定等工作。考试、考核方式可采取操作、笔试、口试、答辩等。
2.学院应认真组织教学检查,对实践教学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3.定期召开与实践教学有关的教师及学生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4.对于实践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由教务处会同学院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拟定解决方案,报学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实践教学的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对任课教师和实践教学管理人员的要求和管理
1.学院要加强对任课教师、实践教学管理人员的管理和考核。要建立健全实践教学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把日常实践性管理工作落实到人。
2.实践课教师(专兼职)要按照教学工作规范认真履行职责。
3.应提前一周将实践项目通知学生,并布置预习任务。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检测仪器、设备和有关用品是否完备和处于良好状态,如有必要应提前试讲试做。
4.实践课开课后,任课教师应向学生讲明操作及安全注意事项,严格要求学生按规程进行操作,并对学生的上课情况进行考核。
5.实践教学管理人员要加强对上课学生的管理,对不遵守实践课各项要求者,管理人员有权终止其上课。
6.实践课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对实践课情况进行总结,实践教学管理人员要及时清点和检查设施设备及用品,做好整理和保管工作。
第十四条 对学生的要求和管理
1.所有学生都应完成专业教学计划和实践教学大纲规定的所有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完成者不能取得毕业资格。
2.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安排,服从实践教学指导人员的指导。
3.严格遵守实践教学部门和企业的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安全要求和保密制度。凡不按规程和要求进行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要负责修理或赔偿。
4.严格遵守实践教学纪律,不得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
5.按时完成实践教学环节,并认真填写实训总结。
第五章 实践教学成绩考核及评定
第十五条 考核要求及原则
1.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主要考查学生学习态度、技能掌握情况以及在实践环节中所表现的基本素养和职业素质。
2.可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的具体情况,结合社会需求发展,在明确考核重点的基础上制订不同的考核方案。
第十六条 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办法。由学院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要求,按实践教学内容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 实践教学成绩的评定。由学院根据各实践教学环节特点和各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制定可操作的评分细则,交由教务处备案。实践教学成绩实行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以不及格论:
1.末达到实践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及考核标准;
2.末参加实践的时间超过规定实践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3.实践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或有严重违纪行为者。
第十八条 在学院统一安排的校外实习(实训)时间内既不参加或中途擅自退出学院安排的集中实习(实训)或因学生本人原因被实习(实训)单位退回,或者允许自主实习的学生又不申请自主实习(实训)者,按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论处,根据《河北科技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实践教学成绩的记载。单独设置的实验、实训和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单独记载,随课程开设的实验、实训、上机训练、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成绩记入专业课总分。
第六章 实践教学的研究
第二十条 各学院要加大实践教学的研究力度,努力建立各专业实践教学体系,不断改革实践教学方法和手段,积极开展技术改造和创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河北科技学院学生评教实施办法
下一条:河北科技学院常规教学检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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