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河北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校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河北科技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本科生、专科生。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学生,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根据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服务、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活动时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适用
第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根据违纪行为性质与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纪律处分设置期限:
(一)警告处分期为3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
(三)记过处分期为9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为12个月。
纪律处分期限从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计算。处分到期后根据本规定“第五章解除处分条件和程序”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户籍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应规定迁回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伪造情节或拒不承认的;
(二)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联络校外人员违反校规校纪的;
(四)屡次违纪经教育不改正的;
(五)违纪主观恶意较大的;
(六)威胁、利诱或打击报复的;
(七)违反本规定两条以上规定的;
(八)其他应予以从重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认识深刻的,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三)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学校对违纪进行处理的;
(四)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扩大;
(五)心理疾病造成的违纪,经医院出具诊疗证明的;
(六)其他应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情形的。
第十一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参加处分期间或涉及处分期间的各种评奖、评优资格。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由他人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 对于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寻衅滋事、挑起事端但未动手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动手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先动手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打架但未动手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参与打架动手打人并未造成严重伤害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打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打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纠集校内人员打架,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纠集校外人员打架,未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他人伤害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预谋策划打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十二)怂恿、雇佣他人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为打架事件作伪证的,给予记过处分;打架事件的参与的作伪证,加重一级处理;
(十四)寻衅报复、结伙斗殴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在公共场所结伙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动手打人或打架若出现一方或双方身体遭受伤害情形的,除纪律处分外,应对被害人的损害给予相应的赔偿;受害人或其他人员有过错的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反社会公德或公序良俗,有损大学生和学校形象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有下列情形的,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有滋扰、侮辱、诽谤、偷窥、猥亵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传看、传阅、复制、传播淫秽书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或留校察看处分;出租、制作淫秽书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卖淫、嫖娼及其他色情活动的当事人或参与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国家明令禁止的不健康娱乐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生宿舍异性同宿、公共场所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校内外散布不当言论或有不良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参与赌博、吸毒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围观赌博、知情不报或隐瞒实情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组织赌博或屡次参与赌博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吸毒、制毒、贩毒等涉及毒品犯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盗窃、诈骗或以其他非法方式占有公私财物的,除赔偿损失,返还原物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人民币100元以下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人民币100元以上立案标准以下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上定罪标准以下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定罪标准以上,构成刑事犯罪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和销赃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保卫处或公安机关确认为盗窃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多次盗窃或者诈骗,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公私财物或侵害他人权益的,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外,视情节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破坏、损毁消防设施,擅自修改、涂抹或移动消防标志,谎报险情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携带或存放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或具有放射性物品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损坏、移动交通标志或设施等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破坏水电设施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破坏校园公共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损毁图书馆、阅览室书籍、报刊、杂志等资料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违反学校有关教学、实验或实习操作规程以及社会实践要求,给公私财物或他人人身造成损害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破坏纪念碑、名人雕像等学校标志物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在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破坏公共物品或损害他人权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破坏教学楼、办公楼、宿舍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十二)破坏校园内宣传、卫生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八条 扰乱校园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酗酒、哄闹等扰乱校园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引起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加活动故意拥挤、起哄未造成事故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妨碍老师或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具有威胁报复情节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按规定擅自以社团协会名义开展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批准擅自举行跨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非法游行或集会的组织者及发挥重要作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校内出版、散发、传播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具有人身攻击、内容反动或造谣惑众等情节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乱涂、乱画、乱张贴、乱挂放或其他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九)参与非法组织或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编制传播破坏性、欺诈性信息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在学校内的宿舍、教室、图书馆等禁烟区抽烟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故意撕毁、覆盖、涂改学校公开张贴的有效期内的各种文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五)故意扰乱课堂教学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不请假或者未经批准缺勤者,按旷课处理。课堂教学缺勤的,按实际学时数计;实习、劳动、设计、军训等缺勤的,每天按6学时计。一学期内旷课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旷课受到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2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旷课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2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因旷课受到记过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2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又旷课累计达12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离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归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1~3天给予警告处分;
(二)4~6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7~9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10~13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考场上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具体按照《河北科技学院考试考务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非法经营或其他侵犯公私权益的,除依法上缴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擅自举办募捐、非法经商活动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勤工助学补助、困难补助等其他有关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涂改、伪造成绩单、教师签名、各类证书、证明文件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四)偷窃盗用学校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电子文档等物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冒用学校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三)制造噪声,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相关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饲养宠物的,不听劝阻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禁止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有特殊原因在校外租房的,须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加强沟通,严格教育管理;擅自在外租房受到意外伤害的,责任自负;
(七)违章用电、用火,私接电源线、网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故的,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其他扰乱学校宿舍正常管理秩序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技术手段违纪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技术手段盗窃或骗取财产、服务及有价值的数据的,比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处理;
(二)篡改、删除、增加或其他方式破坏集体、他人数据库、应用程序以及其他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造、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他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技术手段违纪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损害学校或他人权益或声誉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
理:
(一)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网站、媒体等载体中非法使用学校的名称(简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擅自以学校、二级学院等机构或学生社团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在校外组织、参加活动,或作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社交软件、媒体如抖音、快手、小红书、百度贴吧、微博等平台发表不实言论损害学校或他人权益或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质极其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反养成教育规范的相关规定,经检查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及本规定相近条款处理。
第四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一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七条 违纪事件发生后,各二级学院、相关部门应及时完成调查取证工作。一般性(含跨学院)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取证,学生工作处协调处理。严重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调查取证,学生所在学院认真配合调查处理。有关违法、犯罪的案件,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调查取证,相关部门配合,并适时报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调查人员应注意保护被调查人员的隐私和相关权益。调查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第二十九条 调查应首先了解事件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场所、情节等基本情况;要特别对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因果关系、情节和是否有危害程度进行认真调查询问。
第三十条 调查人员应做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第三十一条 相关二级学院、有关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注意收集证据,注明证据的来源和出处,并注意证据的保存。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二条 相关二级学院或其他有关部门查清事实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三十三条 相关二级学院应向学生工作处报送如下材料:
(一)当事人本人签字的陈述材料;
(二)当事人签名的检讨书;
(三)证据材料;
(四)二级学院领导签字、加盖公章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关部门应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由学生工作处制作《处分告知书》(一式两份),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学生一份,另一份由学生本人签字交回学生工作处。本人拒绝签字的,由两名工作人员注明并签字,必要时可由学生签字。处分告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基本信息;
(二)违纪事实、处分理由;
(三)拟处分的种类、依据;
(四)告知申辩和陈述的权利及时间截止。
第三十五条 处分的审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记过及记过以下处分,由二级学院根据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决定,主管校领导签发;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的,由二级学院根据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决定签发;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二级学院根据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经学校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校长签发。意见上应载明违纪学生的基本情况、违纪事实、处分依据、处分种类。对考试违纪学生可先行公布作弊通告,再按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学校名称和处分日期等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节 听证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的,应书面告知学生有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学生要求召开听证会的,应在学校告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的要求;在规定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八条 听证会依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学校应当在听证的三日前,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拟被处分的学生,由拟被处分的学生在通知送达回证上签字;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三)听证由学校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并在听证会召开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规违纪的事实、证据和处分的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六)当事人应遵守会场纪律,尊重听证主持人;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八)听证结束后,学校根据听证笔录,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分决定。
第四节 送达
第三十九条 处理决定书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处理、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复查决定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二级学院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节 申诉
第四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依据《河北科技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五章 解除处分条件和程序
第四十一条 申请解除处分基本条件:
(一)学生受处分后,应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整改措施写出书面材料报所在二级学院;
(二)处分期内,应知错即改、态度端正、积极进取。每两个月撰写思想和日常表现总结并及时向辅导员提交。
第四十二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还须满足下列具体条件之一:
(一)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在班级学风建设、宿舍文明建设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二级学院表彰的;
(二)解除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0%或提升30%及以上的;
(三)在正式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大赛、文体竞赛、专业竞赛、职业技能竞赛等),获得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的;
(四)积极参加集体事务、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市县级或院级表彰的;
(五)因见义勇为受到市县级或校级表彰的;
(六)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或为学校赢得较高荣誉获得学校表彰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处分期限届满之前3个月申请解除处分:
(一)在国家、省、市、校级举办的正式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大赛、文体竞赛、专业竞赛、职业技能竞赛等),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的;
(二)积极参加集体事务、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
(三)因见义勇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
(四)受到学校通报嘉奖或记功的;
(五)学校认为其他应当提前解除条件情形的。
第四十四条 解除处分程序:
(一)到期受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毕业前可申请(书面申请)撤销处分,经所在学院鉴定,受处分后各种表现良好的,学工处长审批可以撤销其处分;
(二)受记过处分的,毕业前可申请(书面申请)撤销处分,经所在学院鉴定,受处分后各种表现良好的,学工处审核,学工主管副校长审批可以撤销其处分。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察期满后可申请撤销处分,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可撤销其处分。
(四)学校做出的解除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所在学院发布公告。
第四十五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书面申请、《解除处分决定书》分别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二级学院学生行为管理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公布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说“以上”“以下”的处分,均包括本级、本数处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河北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同时作废,已按原《河北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附件1
河北科技学院学生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单
20 -20 学年第 学期 考试
学生姓名 | 学号 | 年级 | 班级 | ||||
考试课程 | |||||||
考试时间 | 考试地点 | ||||||
考试违纪(作弊)行为事实:
考生签字: 年 月 日 | |||||||
认定依据 | |||||||
行为认定:认定 同学的行为为 行为。
主监考员签字: 监考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教务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
教学校长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2
河北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拟处理意见告知书
姓名 ,性别 ,学号 , 级 专业 班学生。
你因 ,违反了校规校纪。根据《河北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版)(试行)》第 章第 条第 项规定,学校拟给予你 处分。
如你对学校拟处理意见有异议,应当在接到拟处理意见告知书后第二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河北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陈述和申辩。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陈述和申辩材料,学校将视为你已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河北科技学院
学生工作处(盖章)
年 月 日
被告知人签字: 年 月 日
告知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告知人需两名或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本告知书一式三份,学生本人、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各一份)
附件3
河北科技学院学生处分审批表
学院: 专业班级: 年 月 日
姓 名 | 性 别 | 民 族 | |||
出生年月 | 籍 贯 | 联系电话 | |||
学 号 | 政治面貌 | 入学年月 | |||
处分理由 | |||||
处分依据 | |||||
拟给予 处 分 | |||||
辅导员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二级学院 意 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学工处 意 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主管校长 意 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校长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留校察看、开除学籍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校长签批;处分审批需另附违纪调查记录、结果情况的说明材料。
附件4
河北科技学院处分决定书
学生姓名 | 性 别 | 出生 年月 | ||||
学 院 | 专业 班级 | 学 号 | ||||
违纪事实 | ||||||
处分理由 | ||||||
处分依据 | ||||||
处分 | ||||||
申诉权利 及期限 | 受处分同学若对以上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拟处理意见告知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北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同意学校的处分决定。 受处分同学如拒绝签收本决定书,则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之一予以通知通告,视为送达。 | |||||
决定单位 |
河北科技学院 学生工作处(盖章) 年 月 日 | |||||
处分送交人 | 签名: | 送交日期 | ||||
处分接收人 | 签名: | 接受日期 | ||||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学生工作处留存,一份二级学院留存,一份送达学生本人。
附件5
河北科技学院学生解除处分审批表
学院: 专业班级: 年 月 日
姓 名 | 性 别 | 民 族 | |||
出生年月 | 籍 贯 | ||||
学 号 | 政治面貌 | 入学年月 | |||
给予处分类 别 | 给予处分时 间 | 处分期满时 间 | |||
学生受处分的主要原因及申请解除处分的理由 |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 ||||
辅导员 意 见 |
辅导员(签字): 年 月 日 | ||||
二级学院意 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学工处 意 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主管校长意 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备注:解除处分需另附学生解除处分申请书、思想汇报,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经校长办公会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