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学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风建设的管理,营造积极向上、严谨认真的学习氛围,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依据国家相关教育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风建设是指通过思想教育、制度建设、环境营造、行为引导等多种方式,引导学生树立正确学习态度和价值观,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学术道德,提高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形成浓厚的学习风气和优良的学术氛围。
第三条 学风建设工作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自主学习能力为核心,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将学风建设贯穿于人才培养全过程。充分调动教师、学生、管理人员等各方积极性,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 学风建设活动内容应按照系统性、针对性、创新性、实效性的原则进行设计和开展。紧密围绕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学校学科专业特点和学生实际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活动方案,注重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和评估,确保活动取得实际效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各二级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团委书记、专业负责人、骨干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负责统筹规划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制定学风建设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学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学院学风建设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明确各部门职责教务处负责教学管理层面的学风建设工作。制定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加强教学过程监控,规范教学秩序;组织开展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材建设和选用管理,确保教材质量;组织开展教师教学能力培训和教学竞赛,提高教师教学水平;负责考试管理工作,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公平公正。
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层面的学风建设工作。制定和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管理;组织开展学生思想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和价值观;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提高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服务能力;负责学生奖惩管理工作,激励学生积极进取,对违纪学生进行严肃处理;组织开展风建设主题活动,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各二级学院是学风建设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工作。需成立学风建设工作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党总支书记任副组长,副院长、辅导员等为成员。学院需制定学风建设计划与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及责任;严格执行学校规章,强化教学与学生管理;组织专业思想教育、学业指导、学术活动等,激发学生学习动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发挥教师主导作用。同时,建立学风考核评价机制,定期考核班级与学生个人学风,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奖学金、推优入党挂钩。
第七条 建立师生参与机制充分发挥教师在学风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教师要以身作则,严谨治学,为人师表,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和学术道德;积极参与学生学业指导、科研训练、学科竞赛等活动,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指导和帮助。
充分发挥学生在学风建设中的主体作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风建设活动,成立学生学风建设自律组织,如学生会学习部、学生社团学术部等,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开展学生学习经验交流活动,发挥优秀学生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体学生共同进步。
第三章 主要任务与措施
第八条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借思政课、班会等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三观,结合国家需求明确学习目标。针对不同年级分层教育,新生重专业认知,高年级重学业职业规划,帮助学生衔接长短期学习计划。
第九条 将专业思想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程。新生入学时系统介绍专业相关信息,助其适应学习。通过导论课、专家讲座等,让学生了解职业需求,激发专业热情。鼓励教师结合教学分享前沿成果,培养学生专业兴趣。
第十条 定期举办学习交流、方法讲座,邀优秀学生、校友分享经验技巧。针对学习困难学生建立“一对一”帮扶机制,制定个性化提升方案。开设学习能力提升选修课,讲授实用技能,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
第十一条 依据教育政策、行业需求及办学定位,优化课程结构,增加实践、创新创业课程比重。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与标准,规范教师教学行为。建立教学监控机制,及时整改学风问题。
第十二条 严格课堂纪律,教师课前考勤,违纪行为记录并纳入平时成绩,占比不低于30%。推进教学改革,采用互动教学法,增强课堂吸引力。加强实践教学管理,规范考核标准,杜绝“走过场”,培养学生科学精神。
第十三条 完善考试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规范。考前组织学生学习考试违纪处理办法,以案例警示教育。考场采用“人防+技防”,打击作弊行为,作弊学生依规处理并记入档案。
第十四条 建立师德师风考核长效机制,师德表现为考核等首要条件,失范“一票否决”。加强教师教学能力培训,提升教学与育人水平。鼓励教师参与学业指导,每学期至少开展2次辅导答疑。
第十五条 加强校园文化阵地建设,设置学风宣传标语与优秀事迹展示栏。图书馆等地延长开放时间,优化座位预约,增加资源供给。定期举办学术活动,鼓励学生参与,培养术思维与创新能力。
第十六条 完善奖学金体系,增设多种校级奖学金,扩大覆盖面、提高标准。开展学风专项评优,宣传先进事迹。将学风与学生发展挂钩,在评优、考研推荐等工作中优先考虑学风优良者。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课堂考勤“三级监督”制度:任课教师负责实时考勤,辅导员负责每日核查,学生工作处负责不定期抽查,考勤结果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挂钩。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旷课、迟到、早退处理规定:一学期累计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0学时及以上者,依据校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加强考试纪律管理,明确考场规则,采用“人防+技防”结合方式防范作弊行为,对考试作弊学生,依规取消成绩并给予纪律处分,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条 建立学风建设动态监测机制,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每学期联合开展学风调研,通过课堂检查、学生问卷、座谈访谈等形式,分析学风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需每月向学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学风建设工作报告,重点说明问题整改、典型案例及下一步计划。
第二十二条 对学风建设成效不佳的班级或二级学院,学校将进行约谈提醒,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本办法相关内容将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