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时间:2015年04月21日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河北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印章的法定性、权威性和效用性,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印章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全校行政印章的制发、收缴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三条  凡学校成立新的处级机构或更换名称,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统一刻制印章。具体程序是:党政办公室根据学校新成立的机构或更换机构名称的文件通知,开具介绍信,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印手续,再到指定的执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营业执照的刻字单位刻制。印章刻好后,印模送档案室备案,由党政办公室发出印鉴启用通知,办理领用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印章。

第四条  各单位及其下属科室需刻制行政用章的,由科室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并附学校批准成立机构的文件,由党政办公室领导审批后,开具介绍信,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再到指定刻字单位刻制。科室印章启用时,学校不发启用通知,印模送档案室备案。

第五条  印章损坏需重新刻制,由使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交党政办公室领导审核后,由党政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到指定刻字单位刻制,新印章启用时不发启用通知,旧印章交回档案室存档。

第六条  各单位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采用规范化简称。所刊汉字,必须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七条  党政办公室保管学校的印章有:党政办公室公章、党委公章。原则上印章不能携带出办公室和机关以外使用。各单位、各部门印章须由专人负责管理,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并做相应的补救工作,同时接受处罚。

第八条  各级执印人员不得超出权限私自盖印或将保管印章转借他人。

第九条  档案室建立“印章管理卡”,对学校所有印章印模进行备案。

第十条  印章的执有情况纳入职工离职调动移交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印章应及时清洗,勤添印油,确保印章使用清晰、端正。

第四章 印章的收缴

第十二条  各单位印章如因单位撤销、更名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在一周内将印章送党政办公室封存或销毁,特殊情况须延期使用时,应经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遗失印章寻获时,应由执印人员两周内到党政办公室办理印章收缴手续。

第十四条  党政办公室接到收缴的印章后,确定是封存还是销毁,如封存统一交档案室;如销毁应由两人以上人员进行截角,并在档案室印模备案资料中予以注销。

  第五章 印章使用的基本原则

第十五条  各单位使用学校公章、校长手章,必须执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校长批准的“用印申请单”,经党政办公室审核后、校长签字,办理用印登记手续,方可用印。

第十六条  上报重大事项,以法人名义对外签署合同(协议)、出国(出境)用印,下发重要通告等,须经有关校领导签字。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第十七条  财务印章由财务处根据日常工作内容和权限自行使用并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凡是学校正式公文只在文末落款处盖章,并做到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齐年盖月),用印时精神集中,保证环形字组成横排,字体端正无斜,清晰美观。

第十九条  使用钢印时须注意证件书写清晰。

第二十条  文末落款与印章不一致者,不予用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