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学院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

发布时间:2025/5/28 9: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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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为加强学院教学的宏观管理,促进教学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发挥专家治学的作用,提高教学管理水平,促进学院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升,推动学校的教学改革和建设,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学院成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下,依据本章程,对全院的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指导、评议的组织机构。

第二章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一般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作风正派的专家、教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由9—11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由主管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2人,由委员选举产生;秘书长1人,由教务处长担任,秘书1人。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由主管院长提名,院务会议审定后由院长聘任,任期两年。其中需增补或更换成员,按此程序办理。

各系部应根据本条例设立教学指导小组,教学指导小组由3—5人组成,其中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

根据工作需要,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及系教学指导小组会议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有意见发表权、投票表决权和会议动议权。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有参加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接受会议布置工作的义务,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有保密的义务。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向主任委员或召集人请假并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组织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向学院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章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根据学院的办学定位,提出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就有关教学改革及人才培养方案的重大举措、新专业设置与老专业调整的可行性论证、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等提出建议和咨询意见。

指导、协调全院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工作。

根据学院教学基本建设的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教学基本建设(专业、学科、课程、实验室、实验教学基地、学风、教学管理制度、师资队伍、教材等)规划与评估方案,并对具体实施给予指导。

根据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提出制定(修订)教学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的意见。

听取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的情况汇报,提出改进意见和解决办法。

指导各系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审定各专业教学计划并督导实施。

接受院务会议委托,审议、审定其他有关教学方面的重大事宜。

第四章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会议,讨论、研究、审议、审定教学及教学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应深入教学第一线收集、分析、研究教学情况并及时向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提交议题。

第五章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本章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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