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23〕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等文件精神,规范专业设置、调整、建设与管理工作,推动专业内涵建设与特色发展,形成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相适应的学科专业体系,实现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协同发展,提高学校整体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建设原则
第二条 需求导向,以人为本。专业设置、调整、建设与发展需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坚持以国家、区域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求为导向,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体系,突出学生主体地位,保障学生全面个性发展。
第三条 结构优化,特色发展。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构建面向创新创业的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做好存量调整、增量优化,积极设置国家和京津冀区域战略性急需专业,推进优势特色专业发展培育,创建一流、高水平本科专业。
第四条 分类指导,重点扶持。改造升级优化传统专业,规范建设发展新兴专业,对基础条件较好、社会适应面广、有发展潜力、有特色优势的专业进行重点建设和扶持。以优势特色专业建设为核心,以新专业建设为重点,坚持专业建设与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条件建设等相结合。
第五条 注重质量,持续发展。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加强专业建设,建立多方育人评价机制,构建以社会满意度为核心的质量评价监控体系,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将专业建设作为长期任务,紧抓不懈,制定专业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稳步落实。
第六条 资源共享,内涵发展。坚持“专业基础相通、技术领域相近、职业岗位相关、教学资源共享”的基本原则,着力打造“外部对接产业链及岗位需求、内部构建依存关系”的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及学校优势建设的特色专业集群,协同创新专业集群重点要素,推动集群内各专业整体高质量内涵式发展。
第三章 专业建设实施内容
第七条 专业建设内容包括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文件、教学队伍、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学手段、教学场所及实训实践基地、图书资料等的建设。
第八条 专业建设基本要求:
(一)专业建设规划。专业建设规划是专业建设发展的依据,是学校发展战略目标的具体体现。学校制定总体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各学院各专业制定具体专业发展建设规划并认真落实。
(二)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是专业立德树人的重要标准,各专业根据学校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规格,以社会、行业企业需求为导向,组织专家制定并根据国家、社会政策导向进行适时调整和修订。
(三)教学文件。教学文件是保证专业建设效果的重要材料,各专业要根据相关要求制定并完善各项教学基本资料,包括培养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教学日历、授课教案、教学总结等。
(四)教学队伍。教学队伍建设是专业建设的基本保障。各专业要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多途径建立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教科研能力较强的教学梯队,选拔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青年骨干教师,发挥高水平教师传帮带作用,根据专业应用型培养方向加强双师双能型教师培养。
(五)课程建设。课程建设是专业建设的核心,是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课程建设要明确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重视OBE理念的融入,以建设省级一流、精品课程为目标,建设校本特色课程为中心,深化教学内容、推动课程体系及教学方法手段改革。
(六)教材建设。教材建设是专业建设的基本工作,要加强教材规划与建设,鼓励选用适合人才培养需要的优秀教材,结合教学内容改革与课程建设,抓好自编教材建设,做好教材评估评选工作。
(七)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研究与改革是专业建设水平的主要体现,鼓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进行教学和教学管理研究,支持教师进行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及教学方法等的改革,对成绩显著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八)教学场所及实习实训基地。教学场所及实习实训基地是专业建设的重要保障,各专业要坚持校内外相结合,全面规划教学场所及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增强校企合作力度,建设与专业、课程相匹配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设备资源利用率。
(九)图书资料。各专业均需根据国家专业标准保证每年图书资料费所占教育事业费比例,保证有足够的最新图书资料,注重专业图书配比,图书资料建设应适度向新设专业倾斜。
第九条 专业建设要有所侧重,要加强特色建设,逐步形成一批优势示范专业,大力发展京津冀区域急需应用型专业,鼓励和提倡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育人。
第十条 专业建设的核心任务是提高教学质量和形成专业人才培养特色,专业建设的成效体现在教学团队、精品课程、重点教材、教学成果、学生创新与实践能力、就业率和企业满意度等。
第十一条 以实践教学体系建设为抓手,不断创新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完善课程平台,建立多种形式的专业教学模块,打造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特色,组织开展大学生素质拓展教育和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
第四章 专业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按照新设专业、合格专业、一流专业三个层次分类建设与管理。新设专业指未经过省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审核评估的专业,一流专业分为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三个层次。新设专业建设目标为合格专业,合格专业建设目标为校级一流本科专业,校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目标为省级和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
第十三条 专业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制,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3-4年。学校设立专业建设类项目,项目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业建设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制度。学校专业建设领导机构为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规划全校各专业建设工作,包括根据国家、部门和区域行业人才需求、现有专业情况、学校发展规划等,对涉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为学校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等。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学科带头人、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专业骨干教师及行业企业专家等组成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学院各专业具体规划建设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制度。专业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并在对应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水平,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遴选和管理,主要负责专业建设申报、建设方案制定、建设任务分解与落实、建设经费预算支出报批、建设中期检查及验收、日常管理等工作。专业所含各门课程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课程负责人遴选及主要职责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教务处是学校专业建设与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对各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价、根据专业调整方案组织开展专业动态调整工作、组织开展校省国三级一流本科专业等专业建设项目申报、评审及上报工作等。
第五章 专业建设经费与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重点专业建设经费、新设专业建设经费。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经费用于各级一流专业、重点特色专业建设,新设专业建设经费用于支持新增专业、老旧专业升级改造。
第十八条 专业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权归各专业建设项目组,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挪用、挤占。经费实行分年度拨付,年度检查后,视情况决定是否拨付后续建设经费。
第十九条 经费资助标准根据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专业调研与学术交流费;
(二)教学队伍建设费,包括青年教师培养、双师型教师培养、专家人才引进等;
(三)教材建设费、资料印刷费等;
(四)课程建设费,包括教具、课件、教学软件购置费等;
(五)教学基本文档建设费;
(六)专业建设研究与改革专项经费,包括教师论文版面费、著作出版费等;
(七)专业教学场地及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费;
(八)专用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资料费;
(九)专业检查与评估费;
(十)其他与专业建设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经费使用审批程序:
(一)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根据专业建设规划中的建设内容制定经费使用计划,做好经费预算,经所在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和财务处各一份备案。
(二)财务处为各专业设立专项经费。
(三)使用经费须由经手人签字、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批准、学院负责人审核后报教务处、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核报。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对专业建设经费的具体使用情况负直接责任。各学院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学校教务处、财务处负责经费使用情况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章 专业建设评估
第二十三条 专业建设评估原则:
(一)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
(二)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突出应用、特色和质量。
(三)注重科学性、导向性、可行性、实效性和示范性。
第二十四条 专业建设评估组织实施:
(一)国家级、省级一流本科专业评估以专业批准立项单位要求为准。
(二)校级一流本科专业评估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新设专业参加省学位办学士学位授权审核评估。
(四)校级合格专业评估按照现行版学校专业评估方案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河北科技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校字〔2017〕129 号)》文件同时废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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